3月浦东新区化妆品进口报关报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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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浦东新区化妆品进口报关报检公司

化妆品网络备案较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要求,现就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凡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浦东新区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其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办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宜。


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办理备案通过备案系统实施,在备案系统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


三、已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进口备案的产品,后续需要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以外的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取得化妆品**进口行政许可批准后方可进口。


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实施备案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负责进口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已获得备案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此核验备案凭证。


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为规范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报进口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提高备案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程序。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以备案方式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一、境内责任人授权
拟按本工作程序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境外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授权注册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负责产品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境内责任人授权应当明确具体范围,同一产品不得由不同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
二、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
境内责任人在**申报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前,应当通过备案系统报送以下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一)加盖境内责任人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用户名称注册申请书;
(二)境外生产企业对境内责任人的授权书及其公证件,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翻译件与原件一致进行公证;
(三)境内责任人营业执照。
系统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应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
三、产品备案信息报送
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对产品的安全性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通过备案系统上传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在线填报);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在线填报);
(三)产品配方(在线填报);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七)产品技术要求;
(八)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一)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二)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三)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以下称《申报受理规定》)要求,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电子版资料填报上传完成后,境内责任人应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上述资料原件(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除外)应由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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